商会章程

四川省国际商务发展促进会

四川省国际商务发展促进会是由四川省内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境内外会展业务的会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本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等职责。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四川省商务厅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城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开拓国际贸易领域的思想,积极参加国际、国内会展业务及经贸考察,大力发展进出口贸易;

(五)四川省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会员,和有意愿参加国内外会展业务的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身份证;

2.会员营业执照;

3.会员的经营地址证明及联系方式;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会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四川省国际商务发展促进会会费管理,按照《四川省国际商务发展促进会章程》、《四川省国际商务发展促进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后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会费标准

1、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伍仟元整;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壹万元整;

3、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贰万元整;

4、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伍万元整;

三、会费的缴纳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各会员应直接向本商会缴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每一年缴纳1次。

(一)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促进会会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的 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二)由会员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 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缴 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三)单位会员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义务的,按照《四川省国际商务发展促进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会费的管理

会费的使用

(一)用于会员大会;

(二)会员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及维护;

(三)会员的学术交流、教育培训和经贸考察工作;

(四)会员活动和奖励;

(五)其他有关会员活动的开支。


会员证书

本商会根据会费缴纳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放会员证书,单位会员证书有效期一年。

会费管理

本商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纳入本促进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由商会负责人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会员单位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商会负责人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具体如下:

(一)本商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二)本商会在使用会费时,应提请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财务收据应按照财务制度的管理办法存档备查。会费管理部门每年须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单位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三)会员如退会,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四)凡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取消会籍;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四川省国际商务发展促进会。


四川省国际商务发展促进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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